一、办事依据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加工贸易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9]外经贸管发第314号)及其他有关加工贸易文件、规定。
二、审批原则 除商务部禁止开展加工贸易业务的商品外,进口料件为食糖、棉花、植物油、羊毛、天然橡胶、原油及成品油、氧化铝、涤纶纤维、晴纶纤维、聚脂切片和返销成品为棉坯布、坯绸及蚕丝、钨及钨制品、铜及铜合金的加工贸易业务由自治区商务厅审批,其他商品的加工贸易业务由市商务局审批。
三、办理加工贸易业务须提供的证明文件和材料 (一)经营企业出具的书面申请报告及加盖经营企业公章的《加工贸易业务申请表》、《进口料件申请备案清单》、《出口制成品及对应进口料件消耗备案清单》。
(二)经营企业进出口经营权批准文件(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书)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加工企业注册地县级以上外经贸主管部门出具的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正本,加工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经营企业对外签订的进出口合同(正本)。
(五)经营企业与加工企业签订的加工协议合同(正本)。
(六)外商投资企业除出具以上第三条所规定的证明文件或材料外,须同时提供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的能说明生产经营范围和规模的合同、章程,以及能确信已建成投产,投资方资金已如期到位,联合年检合格的证明文件。
(七)开展下列规定商品的加工贸易,除按以上第三条规定出具证明文件和材料外,还须同时提供其他证明文件和材料:
1、进口料件属于废旧金属或物品的,须按有关规定提供国家环保部门出具的料件进口批准文件。
2、进口料件或出口制成品属于易制毒化学品、军民通用化学品的,须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料件进口或制成品出口的批准文件。
四、工作流程
1、申请入电子商务网及购买企业端软件,申请时须提供《加工贸易企业CA证书申请表》和《加工贸易申领系统技术服务协议》;
2、提交办理加工贸易业务须提供的证明文件和相关材料;
3、经办人员审核,经领导审签后,发批准证;
4、申请企业持相关材料到海关办理《加工手册》;
5、合同执行完毕,到海关进行核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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